阿爾及利亞官方通訊社《阿通社》8月22日發布題為《明確汽車制造活動的條件和形式》的報道,全文摘編如下:
最新一期的政府公報(第49號)發布了第20-226號行政命令,規定了開展汽車制造活動的條件和形式,以及與之相關的規范文件。
這項行政法令由總理阿卜杜拉齊茲·杰拉德(Abdelaziz Djerad)于2020年8月19日簽署,明確進行汽車制造活動必須遵守該法令的規定,并且必須遵守該法令后附的規范文件,申請進入該行業的投資者必須預先獲得負責工業事務的部長頒發的臨時授權。
根據該法令,獲得臨時授權所需的文件包括:臨時授權申請書、權利人簽署日期、姓名和小簽的規范文件、法令后附的承諾書、公司章程副本,以及對項目包括技術、財務和商業方面的詳細技術經濟研究,并對三個財政年度內的營業數字進行量化預測。
該法令還規定,由工業部長牽頭設立一個技術委員會,負責同意將投資者的臨時許可批準為最終許可,如果投資者未遵守根據規范做出的承諾,則不予同意。
法令強調,臨時授權的有效期為自發布之日起不超過36個月,可應有關人員的要求,在附有證明文件的條件下,延長12個月。
此外,該法令還規定,汽車制造活動的有效開展取決于是否獲得最終許可,最終許可的決定取決于對場地的實地調研,以確保投資者遵守根據規范做出的承諾。
關于本地化率,法令要求從事該活動起的比例為至少30%,第三年的比例為35%,第四年的比例為40%,第五年的比例為50%。
在該法令所附的規范文件中規定,在汽車制造的工業投資中,外國投資者必須是汽車制造領域的全球領先企業,并且必須承諾提供它的技術知識,以及在項目啟動時進行至少30%的股權投資以為項目融資。
阿爾及利亞投資者還必須擁有自有資金作為財務基礎,至少占其項目投資總額的30%,還要保證他有自有資金或物質擔保以確保償付能力。
阿爾及利亞投資者還必須具有建立和管理工業投資的能力,并且要有在工業生產活動中至少五年的經驗,同時沒有管理或債務償付事件,也沒有發現重大違規行為。
與外國投資者建立伙伴關系時,投資必須滿足多個條件,包括任何本地銀行融資的限額,最高限額為項目成本的40%。
法令指出,該法令的規定不適用與國民軍的經濟部門有關的具有工業和商業公共機構性質的車輛生產經營者。